火災釀財損 花蓮縣消防局全力協助受災戶維護權益

記者賴文康/報導
台灣災害類型有許多種,而火災為其中最常見;根據消防署資料統計,住宅火災中以獨立住宅發生次數最多,其次為集合住宅,住宅中起火處所以廚房為最大宗,臥室為次之;經查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最多,再來便是爐火烹調不慎,火災發生時間則較集中於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

圖: 火災釀財損,花蓮縣消防局全力協助受災戶維護權益。(花蓮縣消防局提供)


花蓮縣消防局三十日指出 各縣市消防局依據火災搶救相關法規,於接獲民眾報案後將根據報案內容立即派遣適當搶救人員、車輛、裝備至現場進行搶救任務,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人員受困情形,必要時同步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火災搶救現場先指定火場指揮官,並由其進行即時災情回報、視情況請求支援、火勢擴大指揮權轉移、任務指派等工作,期能將災害損失降到最低。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火災調查人員接到案件後,隨同搶救人員同時出動,或於災後二十四小時內到達事故現場,並以兩人以上攜帶應勤裝備成隊出勤,到達現場針對關係人詳實蒐集情資、現場勘查等程序。
花蓮縣消防局說,一般民眾於火災後能配合消防局的事項列舉如下:
一、保全火災現場:火災發生後,火災戶民眾應配合火災現場保全,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以利調查鑑定火災原因。但是火災戶屋主若認為屋內有價值的物品要先取走時,可以向火災調查人員提出要求,在不破壞火災現場物品之前提下,火災調查人員會陪同屋主進入屋內拍照及取回物品;屋主配合火災調查人員於火災現場採證的會緘。


二、配合製作談話筆錄:火災後,因現場物品多已經燒損、辨認困難,且為釐清火災前的屋內情形,火災戶屋主有責任及義務配合製作談話筆錄。而發現火災的鄰居、民眾,為協助消防局釐清火災初期的燃燒現象,也有義務配合製作談話筆錄。
三、拒絕火災現場之現場勘查、人員訪談、證物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依消防法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另依刑法湮滅刑案現場物證追究責任。
以本月二十二日晚間八點左右花蓮市發生的火警為例,花蓮縣消防局接獲民眾報案指稱,花蓮市中山路兩百九十五號附近竄出火舌,隨即派遣鄰近多個分隊及友軍單位消防車趕往搶救,並深夜十一點火勢控制,所幸無民眾傷亡情形,卻仍造成多戶建築物受火不等程度燒損。
花蓮縣消防局當天即調派火災調查人員到達現場,收集火災初期相關事證;隔日全力進行現場勘察,限縮起火處、徵詢相關單位及人員、紀錄火災範圍燃燒後狀況;緊接陸續約談相關人員製作筆錄,向有關單位申請相關資料;並於二十七日解除了七戶建築物現場封鎖,已經完成大致勘查作業程序。
花蓮縣消防局說,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災後得依據「火災須知」宣導單內容向本局申請「火災證明」,而消防局核發的火災證明資料可用於下列用途,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火災戶內有鈔票被焚燬時,應保存在紙盒內,忌將之弄至粉碎,先至臺灣銀行各分行填寫「鑑定申請書」,檢附火災證明資料後向法務部調查局申請焚鈔的鑑定,再憑法務部調查局的證明向臺灣銀行申請核發新鈔。
二、火災戶若可以申請房屋保險理賠時,可以檢附本項資料,向保險公司申請出險理賠事宜。
三、要辦理火燒車輛報廢、牌照稅及燃料稅的減免,除了車籍相關資料外,應攜本項資料,向車輛監理機關申辦。
四、要辦理房屋稅的減免,除本項資料外,也自行再檢附火場照片、財物損失清單,向各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辦。
五、要辦理所得稅及營利事業稅的減免,除了本項資料外,也自行再檢附火場照片、財物損失清單,向財政部各區國稅局申請。
六、向各地方政府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時,應檢附火災證明資料。
七、火災戶若需要協助清理火災物品時,應檢附火災證明書,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清潔隊聯絡,請該隊協助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