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裁罰彰銀花蓮分行違反勞基法 敗訴確定

記者田德財/報導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榮動檢查彰化銀行花蓮分行, 涉違反勞基法, 由花蓮縣政府裁罰二萬元,彰銀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彰銀敗訴, 上訴後大逆轉,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改判彰銀勝訴,並指「原處分關於公布彰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圖:彰化銀行花蓮分行的違反勞基法罰鍰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彰銀勝訴。(記者田德財/攝自Google Map)

本案來龍去脈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下稱北區中心)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派員對彰銀花蓮分行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彰銀分別給付所僱勞工李某一○七年十二月;林某一○七年十二月、一○八年年一月及二月份延長工時工資時,未將屬於工資性質之「產險佣金」項目(即李某一○七年十二月產險佣金新臺幣一九六○元、林某一○七年十二月產險佣金八四四二元、一○八年一月產險佣金三二○一元及一○八年二月產險佣金三○三八元)納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致給付李某及林某延長工時工資有短少之情事,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案經花蓮縣政府審查屬實,乃裁罰二萬元,並公布彰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彰銀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花蓮縣政府答辯表示,本案是依勞動部北區中心之檢查資料與會談紀錄及彰銀陳述意見暨酬金指標規範第五條關於酬金發放原則之規定可知,產險佣金係按招攬保險所收受保費為基礎計算,並綜合考量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指標。即彰銀業務員達成一件保單銷售所得之酬金,係以勞工招攬保險商品所生之保費為基礎,並設定其中8成,每月核實發放;其餘二成則以累積年度計算綜合考量非財務指標扣減率(最高百分之二十)後發給。產險佣金應指彰銀分行員工每月個人薪資明細所載「產險佣金」項目之金額,此部分完全取決於佣金收入貢獻度及完成保單洽定件數。換言之,業務員可預期一旦達成彰銀所制定之勞務給付條件,即可獲得一定比例之獎金,此部分顯為勞工付出勞務之對價。
彰銀係從事金融服務業之大型企業,有其專門之法律事務團隊,亦熟悉主管機關諮詢管道,應有正確認識適用上開法令之注意義務,既明知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仍認產險佣金非屬工資項目,致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不足,是其縱非故意,亦難認無過失,無從免除其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應受裁罰之責任甚明。 彰銀勝訴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產險佣金非工資
記者田德財/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將北高行原判決廢棄、改判彰銀勝訴的理由指出,彰銀所核發之酬金受有相當程度之管理及控制,其規範目的為藉由酬金制度之設計內容,避免業務人員過度追求短期績效、或僅追求個人業績,而忽略金融消費者權益及相關風險。
產險佣金乃彰銀依據酬金指標規範等規定而發給,產險佣金之發放非僅以受評員工之工作成果單純量化評斷,尚須衡量客戶權益、保險商品或服務對客戶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等非勞務因素,並應綜合考量財務指標及非財務指標因素,顯非繫於員工給付勞務即可預期必然獲致之報酬,仍需視員工經手或招攬之保險契約是否成立及客戶是否持續繳交保費而定,並有延後發放機制,若保險契約撤銷、取消投保或解約經保險公司追佣之情形,將追回已發放之佣金。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足見員工是否取得佣金之招攬保險報酬,確係繫諸於要保人是否同意投保或續保並繳付保險費,如要保人未為投保或續保並繳付保險費,員工即無從取得報酬,故該佣金非屬員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自有別於經常性之給與,其性質自非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而係激勵員工士氣之恩惠性給與,不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範圍。
產險佣金既非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彰銀未將產險佣金納入核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自難謂有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彰銀作成原處分,即屬違法。原判決將系爭產險佣金認定為工資,遽而維持原處分,駁回上訴人之訴,核有判決適用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
綜上所述,原判決既有違背法令事由,且其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本件彰建立並無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事實已臻明確,且所涉法律問題已經兩造於原審充分攻防,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並不會對兩造造成突襲,故由本於原審確定的事實,將原判決廢棄,並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以及確認原處分關於公布彰銀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部分為違法。 就事論法
彰銀為2 萬元罰鍰 花了高額律師費訴訟意義
記者田德財/特稿
彰化銀行花蓮分行,為了二萬元的違反勞基法罰鍰案件,先後聘請四位律師,其律師費超過罰鍰額數倍之高,從錢的數字比較,根本是虧本生意,看似矛盾,但實際上反映了企業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及形象的維護,而不是錢的問題。
彰銀在北高行訴訟時,聘請的是張詠善律師,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聘請的有張詠善律師、陳鵬光律師、陳誌泓律師,以一位律師費六到八萬元為例,四位則需二十四萬元至三十二萬元,如以律師複代理,二位律厎最少十二萬元到十六萬元。
花費數十萬元的律師費,為了僅二萬元的行政罰鍰,主要一是

原則性爭取正義,社會上也會有些人願意花費大量金錢來捍衛他們的清白和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罰款金額相對較小,他們也可能決定採取法律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或捍衛自己的權益。這不是僅僅是為了金錢,而是為了表達反對不公正處罰或不合理法律解釋的立場。

有時,法律案例不僅影響當事人權益及形象,還可能對社會有重大影響,因此,通過訴訟來確立法律正確原則或改變不合理的法律解釋或判決,可以為未來創造更好的公平的法律環境,這樣的訴訟可能需要花錢,但其意義超出了個案的精確性。
有時,個人、企業、法人可能出於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念,或涉及企業形象利益,而不僅僅是經濟損失和收益問題;總之,花費高昂的律師費可能超出了金錢支出,而是表達了更高層次的價值觀和原則,也反映了個人、企業、法人、團體願意以較高的金錢支出,以捍衛他們公平與正義,並對法律和公正性表達強烈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