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起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僅4項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去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創歷史新高,立法院今年五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針對交通部所提十項罰款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調整微對行人安全構成較大威脅的四項違規項目可以檢舉。昨天六月三十日起施行。

圖:交通新制十項不開放民眾檢舉表。(記者田德財/攝製)

四項違規項目納入檢舉清單包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占用身心障礙車格」、「人行道及行穿線違停或臨停但騎樓除外」、「逆向停車」,其餘都不開放。
花蓮縣警察局統計花蓮縣一一二年度及一一三年一至五月民眾違規檢舉交通違規件數:一一二年度民眾違規檢舉交通違規件數計有二萬四二八二件。一一三年度一月至五月民眾違規檢舉交通違規件數計有八千六百九十六件。
一一二年度檢舉前三名交通違規件數如下:一、違規臨時停車(停車)計有一萬四五二六件。二、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計有頦一三一件。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計有三六二五件。
一一三年度一月至五月檢舉前三名交通違規件數如下:一、違規臨時停車(停車)計有四八三三件。二、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計有二三七九件。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計有一四八四件。
至於新法實施前民眾檢舉案如何處理?花蓮縣警察局說,現行受理民眾依法得檢舉違規審核處理原則如下:
一般性審核原則:倘所檢舉路段非道路範圍、或舉發違規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得勸導項目、或舉發資料內容有第二十三條所定情形者,均勸導或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違規(臨時)停車審核原則:一、針對重複檢舉同一車輛違規(臨時)停車(未明顯移動)部分,警局原則舉發一次。二、 民眾檢具相關影像未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一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函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提供證據資料者(如未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等完整事證)者,不予舉發。
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本條例第五十五條),檢附影像資料未達三分鐘,而以「未能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改檢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部份,請民眾檢具相關影像確定駕駛「未符」內政部警政署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函釋例外規定視同「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反之則依行政明確性原則,不予舉發:
一、駕駛人離座但車輛仍在視線範圍內,可立即回到車上駕駛:駕駛人雖離座惟如能「立即」返回車上駕駛,尚符旨揭「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之臨時停車要件。
二、物流司機送貨,必須進入住家內,車輛離開視線,但停車過程未超過3分鐘:駕駛人進入住家,倘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其無法「立即」返回車上駕駛,亦不屬於「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立法院會五月十四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針對交通部提十項罰款在一千二百元以下的交通微罪不開放檢舉,調整微對行人安全構成較大威脅的四個違規項目可以檢舉。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違規記點則限縮當場由警察攔檢可確認駕駛人身分才納入記點,排除逕行舉發、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等情形,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扣抵違規點數次數,從每年一次可抵扣二點規定,放寬為每年二次可抵扣四點。
換言之,關於記點部分,汽車駕駛人若違規可依危害程度記一至三點,現行一年記滿十二點須吊扣駕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但達六點者之駕駛人一年可申請一次自費講習、扣抵二點的規定,修訂為一年可自費講習二次、扣抵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