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布卅九處0403震災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適用都更條例各項獎勵

 記者何國豐/報導

 為加速花蓮0403震災重建腳步,花蓮縣政府日前公告「花蓮縣0403震災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清冊」共有卅九處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秀林鄉受災建物,縣府建設處表示,被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的卅九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立即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的各項獎助規定,包括容積率增加三分之一,容積率移轉及各項稅捐減免。

 建設處表示,卅九處納入「花蓮縣0403震災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集中在花蓮市區的倒塌大樓(見圖:記者謝宗璋/攝),吉安鄉則有三件,壽豐、秀林各有一件,幾乎都是紅單戶建物強制拆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將這些受災嚴重的建物為迅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各項獎助,包括六十五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第六十六條,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或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及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第六十七條,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已屆滿者,不適用之。

四、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五、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六、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七、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八、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八款實施年限,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前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或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造執照,且依建築期限完工者,其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準用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