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國豐/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0403地震重創花蓮地區,受災民眾可在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由於申請期限將於一一三年七月三日屆期,提醒忙於整建家園的民眾,如有申請災害損失證明的需要,務必要記得在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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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分局表示,災害損失經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後,可列為災害損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扣除項目,本次0403地震損失,民眾在一一四年五月辦理一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列報災害損失,但已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該分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書面郵寄、電子郵件及傳真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外,如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在新台幣卅萬元以下,也可以填具損失清單就近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提出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辦個人災害損失證明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https://www.ntbna.gov.tw/> )「0403花蓮地區震災租稅協助專區」查詢。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該分局也設置「各稅災損稅捐減免單一窗口」,提供隨到隨辦服務。